授權簽字人與意見解釋人的異同
時間:2016-10-24 09:19:44 作者:admin 查看次數:3752
“授權簽字人”與“意見解釋人”這兩個崗位在2016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以下簡稱2016版準則)和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以下簡稱CNAS準則)中均有提及,這讓很多檢測/校準機構摸不著頭腦,很多機構甚至想當然地認為授權簽字人就是意見解釋人,這讓小編很捉急。為此,小編決定推出兩期論文,分別對照2016版準則和CNAS準則的要求,來具體分析“授權簽字人”和“意見解釋人”的異同。今天先看第一期:CMA要求下的授權簽字人與意見解釋人。
一、相同點
兩個崗位均需持證上崗。根據2016版準則4.2.5“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依據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進行能力確認并持證上崗。”由此可見,無論是授權簽字人還是意見解釋人都必須進行能力確認并持證上崗。
二、不同點
1、任職條件不同
①授權簽字人:根據2016版準則4.2.4的釋義,授權簽字人的任職條件如下:a)熟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熟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其相關的技術文件的要求;b)具備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的工作經歷,掌握所承擔簽字領域的檢驗檢測技術,熟悉所承擔簽字領域的相應標準或者技術規范;c)熟悉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審核簽發程序,具備對檢驗檢測結果做出評價的判斷能力;d)檢驗檢測機構對其簽發報告或證書的職責和范圍應有正式授權;e)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特別要指出c)中“具備對檢驗檢測結果做出評價的判斷能力”不是指對報告和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而是指對檢驗檢測結果做出的評價,例如根據某個產品標準或判定標準做出是否符合的評價。
②意見解釋人:根據2016版準則4.2.5的釋義“對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經驗,掌握與所進行檢驗檢測活動相關的知識,熟悉檢測對象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并經過必要的培訓”
由此可見,“授權簽字人”和“意見解釋人”的任職條件有很大不同,“意見解釋人”更加側重對檢測對象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的相關知識和經驗。
2、履職流程不同
①授權簽字人:由檢驗檢測機構提名,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后,在其資質認定授權的能力范圍內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人員。
②意見解釋人:需在能力確認的基礎上持證上崗(即檢驗檢測機構內部授權),無需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
3、職責權限不同
①授權簽字人:在其資質認定授權的能力范圍內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有些機構還在此基礎上對此進行了延伸“扣發不合格報告”也是可以的。
②意見解釋人:通常情況下,當檢驗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客戶才會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做出“意見和解釋”,用于改進和指導。對檢驗檢測機構而言,“意見和解釋”屬于附加服務,不是必須履行的職責。意見解釋人進行的意見和解釋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對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見(客戶要求時的補充解釋);b)履行合同的情況;c)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d)改進的建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檢測或校準結果,與規范或客戶的規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斷(即我們通常說的判定結論),不屬于意見和解釋,而屬于檢驗檢測結果的評價(見前文C,應是授權簽字人的職責)。